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文件
总务字〔2018〕7号
总务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务部公务车辆管理,减少用车费用和降低成本,本着安全、节约、有序、高效的原则,结合总务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务部公务车辆(不包含经营性车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配有车辆的部门是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的登记、使用、保管、维修、报废及对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配有车辆的部门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配有车辆的部门应指派专人作为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管理。
第四条车辆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车辆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等事项的办理。
(二)保存车辆《车辆使用审批表》、《行车日志》、《加油记录表》等记录。
(三)保管车钥匙和加油卡。
(四)每个季度车辆使用情况报分管部领导审阅。
(五)车辆管理员不得作为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
第三章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车辆管理
(一) 车辆日常管理由车辆所在部门负责;
(二)车辆由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驾驶员驾驶,非指定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
(三)如发生违章情况,按照谁违章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六条车辆的使用
(一)用车须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指定的驾驶员在车辆管理员处领取车钥匙;市外用车,须分管部领导审批。
(二)若有紧急工作,不能及时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时,应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使用,使用完毕后及时补填《车辆使用审批单》。
(三)法定节假日,原则上车辆全部统一封存、保管。节假日使用车辆必须经分管部领导批准。
第四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七条车辆费用是指加油费、路桥费、年审费、保险费、修理费、配件费等一切因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车辆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上年使用情况、车辆状况及车辆正常折旧等因素,综合评定车况,提出当年车辆预算费用计划,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原则上不允许超预算使用,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部领导审批。
第九条加油卡必须专卡专车使用。加油时,应认真填写《加油记录表》。加油完毕,加油卡及时交车辆管理员保管。
第五章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如因车辆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视情节轻重,追究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维修程序
(一)车辆发生故障需维修,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二)驾驶员不得擅自找修理厂维修车辆,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三)当车辆行驶途中突发故障急需维修时,须向部门负责人电话报告后就近处理。
第十二条维修期间的规定
(一)车辆在维修时,驾驶员原则上不得离开维修现场,对修理厂的维修过程予以确认。
(二)驾驶员在车辆完成维修后,必须在维修结算费用单上签字认可,否则,该笔修理费用不予结算。
(三)如车辆单次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时,应通知车辆管理员到现场核实并在维修结算费用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出车时应保证证件齐全。
(二)驾驶员必须及时、准确地填写《行车日志》。
(三)车辆如无特殊情况,返回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
(四)不得擅自将车辆私用或借予他人使用。
(五)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驾驶员违章驾驶发生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处罚。
(一)严禁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违反者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并处以500元罚款。
(二)严禁用公车加油卡给私车加油,违反者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严重者予以辞退。
(四) 因车辆保养和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除承担造成的损失外,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员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总务部
2018年5月2日
附件:
1.加油记录表
2.维修、保养及保险办理记录表
3.行车日志
4.车辆使用审批表
点击下载全文件+附件总务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总务字〔2018〕7号 ).doc
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综合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