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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务部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总务部 时间:2017-04-17 作者: 点击:

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文件

总务字〔20173

关于印发《总务部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总务部干部职工公务出差管理,厉行节约原则,合理控制开支,总务部研究制定了《总务部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7414日总务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总务部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

                                                    2017414

附件:

总务部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总务部干部职工公务出差管理,厉行节约原则,合理控制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会议、学习培训,以及为加强与兄弟高校之间的交流和后勤相关调研工作需离开常驻地的事宜。

   第二条公务出差人员必须提前2天按以下程序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出具有关文件材料,认真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公务出差审批表》并报党政事务办公室备案。总务部中层及以下职工报分管领导审批;总务部副处级干部报总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批。总务部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多人出差时,以行政职务最高者名义申请。

   第三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按上述程序报批,出差归来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务出差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差,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条公务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支付、报销有关费用,与出差无关的费用及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公务出差人员出差归来后需及时向总务部相关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形成新闻报道、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等成果,必要时在总务部一定范围内传达。

   第七条公务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意见由总务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干部职工公务出差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单位

出差事由

业务会议( )

学习培训( )

工作调研( )

相关材料

主办单位

出差时段

出差地点

随同人员

单位

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总务部

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备注1.申请人须提前2天按以下程序报总务部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将此表复印一份交党政事务办公室备案。

 2.总务部中层及以下职工报分管领导审批;总务部副处级干部报总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批。总务部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多人出差时,以行政职务最高者名义申请。

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综合办公室                              20174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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