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务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总务部发布时间:2018-04-25浏览次数:358

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文件

总务字〔20186


关于印发《总务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后勤服务,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培养一支有思想、有本领、有担当、有觉悟的干部职工队伍,全面提升总务部职工素质及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总务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总务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总务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总务部

2018410

中国矿业大学总务部综合办公室                        2018423日印发

  

附件:

总务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后勤服务,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培养一支有思想、有本领、有担当、有觉悟的干部职工队伍,全面提升总务部职工素质及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总务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务部职工培训应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多种培训方式,满足总务部改革发展需要。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总务部职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总务部培训中心,主任由总务部党委书记、部长兼任,副主任由总务部副部长兼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同时下设办公室,与党政事务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制定总务部年度培训计划,收集各部门培训需求,组织实施培训课程的开展,培训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培训基金管理以及对各单位培训工作进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依据总务部培训工作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并积极配合培训中心完成总务部培训任务。

第三章培训分类

第六条职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培训、素质拓展培训四种形式。

第七条岗前培训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训中心负责监督考核,内容包括:学校和总务部的主要情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劳动纪律、业务流程、操作技能、安全常识等。

第八条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主管部门或政府鉴定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工人技术等级、国家职业资格、特种作业证书等培训。

(二)由总务部培训中心组织的培训班、专题讲座、职工交流会等。

(三)由各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

第九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是旨在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提升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条素质拓展培训指以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为目的,由总务部工会组织开展的团队建设、艺术、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职工培训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

第十二条内部培训包括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以及各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指因公外派人员参加相关协会、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以及由本人申请各单位自行安排的对口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章培训计划与审批

第十四条计划内培训的申报与审批:每年3月由培训中心发布总务部年度培训计划通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填写《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表》交培训中心报总务部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十五条计划外培训的申报与审批:参加相关协会、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以及其他计划外培训项目,需填写《计划外培训审批表》,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需从总务部培训基金支付的项目由总务部部长审批。

第六章培训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总务部设立职工培训专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培训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费用、培训教师的讲课费用、总务部批准参加的业务技能培训费用以及培训奖励等。

第十七条基金的提取办法

(一)各服务实体单位一年提取一次培训费缴入总务部培训专用基金账户。正式职工按上年度岗位津贴和绩效工资总额的1%提取,劳务派遣职工按上年度工资和社保费总额的1%提取。

(二)培训基金使用不足时,由总务部按当年服务实体上缴培训费总额1:1配套。

第十八条培训基金的使用办法

(一)培训费用按照培训中心的年度培训计划列支,未列入培训计划的项目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支付相关费用。 

(二)培训基金专款专用。

(三)外请专家讲课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技术职称(正处)2000/半天、副高级(副处)及以下人员1000/半天;总务部内部人员讲课费500/半天。

(四)各单位自行安排的对口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受训人在取得合格证书后,其培训的相关费用可在职工培训专用基金中予以报销。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时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总务部给予报销培训费用的职工,其后续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否则,职工应按未履行服务期限的时间分摊培训费用。

(六)职工经批准参加的与本职岗位业务有关全国统考类职业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总务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于参加行业内部岗位技能竞赛并取得二等奖及以上名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七章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培训中心对各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将各单位培训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范围,与单位绩效挂钩。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个人培训情况考核。培训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凡集中培训无故缺课2次及以上者视为本年度培训不合格,年终不得评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做到每次培训有记录,培训结束有考核,培训结果有应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务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附件1: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表.docx

附件2-计划外培训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