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总务部发布时间:2017-04-10浏览次数:672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校园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批准的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项目决策与立项申请

第一条依据教育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校园规划,由基建处提出年度基建项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批准后方可列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校内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与本年度5月底前报教育部或地方发改委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报批管理

第一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抗震、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按《中国矿业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六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八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组织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基建财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在基建工程项目尚未列入经教育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学校同意后,可支付前期费用。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实行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5%;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保留10%~5%的工程质保金后,及时付清余款;质保期满后经使用单位确认工程质量无问题后方可退还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向学校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移交管理权;工程竣工决算后,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应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纪委、监察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督促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一条在基建管理部门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审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汇总后移交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校务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