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教职工考勤办法的通知(转)

发布者:赵丹发布时间:2018-12-14浏览次数:604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于20179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的通知》,根据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将我校教职工考勤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一律实行日常考勤制度,考勤是年度考核、奖惩升降、职务评聘、工资和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二、考勤对象分类

1、学校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专任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教学、科研管理办法,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和公共事务工作,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要按时参加学校或学院(部)规定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外出(离开徐州市区)超过24小时要向学院(部)备案。专任教师由所在单位按下列情形所规定的时间进行考勤:

1)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指导论文)时间;

2)学校、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单位安排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学校、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时间。

3、聘任教师岗位和双肩挑岗位的处级及以上干部,一般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4、专职辅导员按照管理人员工作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调整工作时间,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7.5个小时。

5、特殊岗位人员实行轮休制,上下班时间由各单位视具体工作情况自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各单位设兼职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情况汇总表》报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在下月工资中进行扣发。考勤记录各单位留存,以备学校抽查。

四、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旷工等,各单位必须据实填报。

五、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确需续假的,要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按时回岗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请假审批权限。事假4天、病假10天以内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5天、病假11天以上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其他请假时间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的,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权限审批。

七、请假天数连续计算,如遇寒暑假和公休日不作扣除(即寒暑假和公休日作为请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请假天数,产假遇寒暑假顺延。

八、请销假审批单上报。当月累计事假4天、病假10天以内的,请销假审批单由单位留存;其余请假的须上报《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请(续)假审批单》及相关材料至人事处,假满销假时由单位向人事处出具《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销假证明》。

九、各单位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加强对本单位考勤工作的管理,及时查处本单位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各单位考勤员须坚持原则,认真做好日常考勤工作。

十、学校在上班时间内,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出勤情况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中国矿业大学人事处

20181210


原文地址:http://pd.cumt.edu.cn/97/c3/c227a497603/page.htm